close

《 房屋修繕貸款 》 申請桃園社會福利
我有一個妹妹, 但他因為婚姻, 精神出問題 ,已經十幾年了, 有中度殘障手冊 ,他有一個小孩國小6年級 ,但監護權在我這 ,因為最近發現這樣下去不是辦法, 我也有4個小孩 ,因為喪偶, 發現撐不下去了... 我可以幫他申請什麼補助 ?已經有低收, 還有殘障補助 ,我還能幫他還是她的小孩申請什麼嗎?謝謝...

你好 ,以下各類補助資訊請參考 :

生活扶助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條

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,依其低收入戶等級發給家庭生活補助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符合此項補助領取資格者:

台北市為低收入戶第0、一、二類。

臺灣省、福建省(金門縣、連江縣)及高雄市為低收入戶第一、二款(類)。

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條 補助兒童每人每月發給兒童生活補助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符合此項補助領取資格者:

台北市為低收入戶第二、三、四類。

臺灣省、福建省(金門縣、連江縣)及高雄市為低收入戶第二、三款(類)。

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條 補助就讀於高中職以上學生,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。(台北市補助十八歲以上在學者)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低收入戶自立措施

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 低收入中有工作能力者,協助其接受職業訓練、就業服務、創業輔導或以工代賑等方式輔助其自立。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相關主管機關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於受訓期間應另酌給與生活補助費。

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

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針對低收入戶提供下列服務:包含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、托兒補助、教育補助、租金補助或平價住宅借住、房屋修繕補助、喪葬補助、在宅服務、生育補助、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中央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辦理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;其申請條件及程序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

遊民之收容輔導

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 針對流浪、流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叫化必須收容者,提供戶籍清查登記、醫療補助、健康服務、轉介服務、諮商輔導、社會救助、福利服務及其他協調等事項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

醫療補助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

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,由中央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。

一、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 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相關主管機關。

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補助

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七條

低收入戶就醫時,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、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,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。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。 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,不予補助。

傷病醫療費用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八條 補助低收入戶之傷、病患者或患嚴重傷、病,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之醫療費用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 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、方式及標準,由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。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看護費補助 中低收入傷病看護費用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

補助低收入、中低收入者因傷病住院而需他人看護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看護費用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辦理傷病看護補助事宜。

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

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急難救助

一、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。

二、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
三、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,罹患重病、失業、失蹤、入營服役、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,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
一、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急難救助之給付方式及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川資補助

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二條

流落外地,缺乏車資返鄉者,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葬埋救助

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

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,由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葬埋。
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政主管機關。

二、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房屋修繕補助,房屋修繕補助2016如何申請,內政部營建署房屋修繕補助申請書,內政部房屋修繕補助2016如何申請,內政部營建署房屋修繕補助,房屋修繕補助申請,房屋修繕,內政部房屋修繕補助,營建署房屋修繕補助,原住民房屋修繕補助,房屋修繕貸款率利最低銀行,營建署

arrow
arrow

    roth072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